潭办发〔2008〕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
第二章 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确定单位工作目标的依据:
(一)湘潭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湘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纲要;
(二)湘潭市党代会工作报告,市委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五)各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单位工作目标包括项目、指标值(或进度、质量、标准和要求)、分值和考核方法等内容,一般在五个左右。工作目标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党组(党委)提出单位工作目标建议方案;
(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目标审核组进行审核;
(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四)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年初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可依照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六条 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又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种类型。
(一)数量指标,指说明社会经济总体外延规模的指标,它以绝对值或增长率的形式来表示。
(二)质量指标,指说明社会经济总体内部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或衡量部门某一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指标,它以相对数或平均数的形式来表示。
(三)定性指标,指难以用数值,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进行评估的指标。
第七条 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标准和达到的要求、效果等,是评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分值分别对应100、80、60分。
第八条 数量指标按以下标准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15%以上(含15%);
合格:完成考核目标值100%以上(含100%);
不合格:没有完成考核目标值。
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省市州排名在前三名,或比上年前进四个位次的,可提升一个档次;在全省市州排名居后三名,或比上年排名退后三个位次的,应下降一个档次。
第九条 质量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完成工作目标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省市州排名在前三名(含第三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超过长株潭平均水平;3.该项工作获全国、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奖励。
合格:完成了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省市州排名前九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达到或超过"一点一线"城市平均水平。
不合格: 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省市州排名九名以后;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低于"一点一线"城市平均水平或全省平均水平。
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省市州排名比上年前进四个位次的,可提升一个档次;排名退后三个位次的,应下降一个档次。
第十条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关联非常紧密;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正式推广经验。
合格: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度,工作有所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不合格:该项工作目标没有完成。
第十一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基本目标值和奋斗目标值的目标实行区间计分,完成奋斗目标值的,定档为优秀,完成基本目标值的,定档为合格,没有完成基本目标值的,定档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市实事、"两型社会"建设等工作由市重点工程办、实事办、市两型办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考核计分。
上述工作目标中数量指标用字母A表示,质量指标用字母B表示,定性指标用字母C表示,重点工程目标用字母D表示,省市实事、"两型社会"建设等其它工作目标用字母E表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涉及到的工作项目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被市委、市政府以上机关正式通报批评的;
(三)被中央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时,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逐项提出考核档次意见。原则上每一类单位一个考核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由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经市统计局认定后,由市政府审定。
考核组考核的情况由市绩效考核办汇总,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议并初步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之后,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和市政府副市长参加)审定。
第十五条 工作目标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自查,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有关统计指标;
(二)市政府审定有关统计指标;
(三)考核组考核并提出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组考核情况,初步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档次;
(五)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工作目标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的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确定的工作目标考核各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乘以分值权重相加后为单位工作目标基础分得分。
第三章 自身建设考核
第十七条 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一):
(一)效能建设(30分),主要考核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问责等情况等;
(二)班子建设(25分),主要考核民主集中制贯彻、班子团结、干部管理、机关管理等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20分),主要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四)公共责任(25分),主要考核计划生育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形象等情况。
自身建设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将每项得分相加为单位基础分得分。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时,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进行考核,与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领导干部的测评一起进行。相关的各类专项考核,一般应纳入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组对自身建设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考核组核定后采用倒扣分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单位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一等。
第四章 社会公认评估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评估,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公正与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和服务对象中进行。
(一)上级领导:市级领导;
(二)同级部门: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科室、直属机构负责人;
(三)下级组织: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
(四)服务对象:(1)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城市、农村居民。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基础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3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下级组织评估占20分,服务对象评估占30分。
只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中进行评估的,上级领导评估、同级部门评估、下级组织评估分别占40分、30分、30分;只在上级领导和同级部门中进行评估的,则上级领导评估、同级部门评估分别占60分、40分。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电话随机调查、上户走访调查、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估项目分为"非常好(非常满意)"、"好(满意)"、"一般(基本满意)"和"差(不满意)"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非常好/非常满意"个数×1+"好/满意"个数×0.8+"一般/基本满意"个数×0.7+"差/不满意"个数×0.5)×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领导班子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X1%+同级部门评估分×X2%+下级组织评估分×X3%+服务对象评估分×X4%)。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依托相关单位和各级组织进行。
(一)市级领导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回;
(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科室、直属机构负责人的调查问卷,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发放和收回,市直各部门单位协助;
(三)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分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的调查问卷,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发放和汇总上交;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调查问卷,由市考核办组织抽样调查;
(五)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市考核办、人大常委会、政协负责发放和收回;
(六)居民的调查问卷,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的结果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总 分
第二十九条 依据《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折算计分,即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X%+自身建设得分×Y%+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Z%。
第三十条 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基础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折算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绩效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